11)破坏环境卫生,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,视其情节,给予以下处分:
① 在建筑物、公用设备上乱涂、乱写、乱画,违章张贴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② 损坏校园设施,破坏草坪,攀折花木者,除赔偿损失外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③ 扰乱课堂、食堂、图书馆、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,乱扔废弃物,经劝告不听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12)对违反学习纪律、考试纪律的学生,按照学籍管理、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13)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达到一定数量者,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
① 累计旷课达20-39节,给予警告处分。
② 累计旷课达40-59节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③ 累计旷课达60-79节,给予记过处分。
④ 累计旷课达80-99节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⑤ 累计旷课达100-119节,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处理。
⑥ 累计旷课节120及以上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14)不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屡教不改,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:
① 不按规定佩戴胸卡者,给予批评教育,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辱骂、顶撞文明监督岗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者,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,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② 在校内(宿舍外)抽烟给予批评教育,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
③ 在宿舍内抽烟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,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。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。
15)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,不服从管理者,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:
① 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,又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,学校有权终止其学业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② 实习期间,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,甚至煽动闹事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③ 实习期间,自由散漫,经常迟到、早退,随便旷工。迟到、早退时间累计或旷工时间累计达2-3天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4-6天者,给予记过处分;7天及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④ 实习期间,无视厂规,不听从指挥,甚至顶撞领导和师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⑤ 实习期间,偷窃实习单位财物、产品者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⑥ 学生将行李、背包、物品扔出校园围墙或从栅栏中递出者,一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学生出入学校不走正常通道,采取翻爬围墙或其他建筑物的方式者,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16)高空抛物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,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17)利用计算机手段违纪,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:
① 对利用网络或其它手段,歪曲事实、诽谤、侮辱单位或个人,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损害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② 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、违反社会公德(如淫秽制品等)或者欺诈等信息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③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账号、财物、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的,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、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④ 故意篡改、删除或者破坏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⑤ 故意制造、传播或者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,或者充当“黑客”攻击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18)在校外网吧上网的,给予以下处分:
在校外网吧上网,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,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,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第四次给予记过处分,第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第六次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,第七次给予开除学籍。
19)对于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严重错误行为,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。